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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 STB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34418] 次

2019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根据国家和我省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围绕科技前沿和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平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鼓励与企业共建。
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审、验收和评估。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运行经费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的基本条件:

1、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支撑,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有比较充足的科研项目经费。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各研究方向有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团队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管理及技术人员队伍稳定;管理制度健全。

4、依托学校提供良好的支持条件。实验室依托学校应承诺在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300万元以上,在实验室建设期间及正式挂牌后,每年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5、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依托学校签署意见后,以依托学校名义向教育厅行文申请。
  第七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实验室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名单。确定建设的实验室需认真编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依托学校以正式公文报教育厅。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将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实行依托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学校聘任,报教育厅备案。聘任条件是:
1、本领域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评审推荐申报开放基金项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为7-9人,其中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学校聘任,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为支持重点实验室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省教育厅面向重点实验室设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开放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各重点实验室组织推荐申报。所申报项目必须围绕各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集中选题,并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主攻方向。
  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管理等事宜参照《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鼓励跨实验室、跨学校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与合作研究,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独立的网站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厅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学校向教育厅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依托学校提出的验收申请, 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开放运行、科研管理绩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执行与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八条 在确认专家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得到落实解决后,教育厅发文公布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类,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重点实验室正式挂牌运行;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需根据专家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挂牌运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在正式挂牌运行后,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由依托学校对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育厅每三年对重点实验室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省教育厅将加大资助力度,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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