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积极调动和广泛发挥社会力量在社科普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础建设与社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主要是从事社科普及传播、学术研究、内容创作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坚持“联基、联青、联网”工作方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社会科学思想,弘扬社会科学精神。
第四条 衡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是全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市级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评审、认定、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衡阳市辖区内下列机构可以申报:
(一)公共文化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的公共场馆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美术馆、非遗馆、文化宫、遗址遗迹、人文景区、主题公园、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站)等。
(二)教育科研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的各类宣传、教育、科研机构,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科类社会组织等。
(三)文化产业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除公共文化类之外的新闻出版发行机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文化新媒体机构、文化艺术体育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机构、文化休闲娱乐机构等。
(四)战略产业类。指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历史使命、推进“三强一化”建设、具备社科普及功能、具有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的企业。
(五)乡村振兴类。指具备社科普及功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湖湘文化,传承优良民俗、传统技艺、农耕文化等的古镇古村,或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示范乡村。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机构;
(二)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有基地建设方案、中长期社科普及工作规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三)具有能够较好履行社科普及职能的活动场所、宣传载体、传播阵地或网络平台,有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四)具有自建能力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条件,将社科普及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保证社科普及活动顺利开展;
(五)接受市社科联工作指导和对社科普及基地的考核监督,积极参与全市性“社科普及主题活动周”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落实市社科联交办的社科普及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申报评选程序:
(一)社科普及基地采用机构自主申报、基地所在地社科联推荐、市社科联考察评选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工作实行逐级申报原则。市直机关相关单位、驻衡高等院校、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有关大中型企业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和组织向所在县市区社科联申报,未成立社科联的县市区向所在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再由县市区社科联(宣传部)进行初步审查后统一推荐上报至市社科联;
(三)申报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根据社科普及基地评选条件,市社科联按照工作需要采取审议材料、现场抽查、座谈访谈、专家评议等形式,全面了解申报机构有关情况,并向市社科联党组推荐社科普及基地入围名单;
(五)经市社科联党组研究后,社科普及基地名单在“衡阳社会科学”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发文和授牌。
第八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推荐和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隐匿问题不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社科普及基地接受市社科联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认真完成市社科联交办的各项任务。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的日常管理范围包括:
(一)督促社科普及基地及时完成交办任务,积极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有效履行自身职责;
(二)组织社科普及基地积极参加全市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
(三)指导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社科普及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共同推进社科普及工作;
(四)组织社科普及基地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促进社科普及基地有序健康发展;
(五)在活动资助、课题研究、内容创作、评先表彰等方面支持社科普及基地发展及人才队伍建设;
(六)支持优秀社科普及基地、优秀社科普及工作者、优秀社科普及作品走出衡阳,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荣誉。
第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将社科普及活动经费列入常年预算,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社科普及工作队伍;
(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每年按时向市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年向市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活动方案不少于2次、报送社科普及活动报道不少于3条;
(四)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经常性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广泛利用新媒体、新方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社科普及活动,扩大普及活动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推动社科普及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积极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社科普及主题活动周”、优秀社科普及作品征集、特色社科普及活动进基层等各项活动。在每年全市性“社科普及主题活动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1项以上的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基地因机构调整发生的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市社科联报备;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可自愿申请注销社科普及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须积极支持社科普及基地工作,并在经费预算、队伍建设、办公场地、活动组织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授牌后有效期两年,期满后综合两年考核情况复核社科普及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基地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参与市社科联牵头组织的活动的积极性、交办任务的完成度、日常管理情况、举办社科普及活动的场次及效果,以及组织机构、经费保障、阵地建设、队伍培养、社会效益等。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社科普及基地称号,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社科普及基地评选。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直接认定为新一期社科普及基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一)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没有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市社科联交办任务或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
(三)丧失社科普及基地申报条件,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
(四)其他不符合社科普及基地管理规范的。
第十八条 有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意识形态严重错误的,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按照“一票否决”原则,撤销社科普及基地称号,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社科普及基地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日起执行,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